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农机计文[2013]54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
为确保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发挥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1. 河南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 2013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 河南省山区、丘陵县名单
4.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5. 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
6. 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核实结果表
7. 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农户)
8. 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企业)
9. 2013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2013年4月18日
附件1
河南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金分配原则及实施范围
2013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安排11.6亿元。依据各地耕地面积、乡村人口确定补贴资金控制额度,其中耕地面积占50%、乡村人口占50%,预分到各省辖市征求意见。各省辖市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将资金细化到县(市、区)的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审核后,已于2012年12月10日将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提前下拨到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向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适当倾斜。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耕地面积较小的市辖区由邻近县(市、区)代为实施。省属黄泛区农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行单列,其他农场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2013年,我省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范围和操作办法按照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河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豫农机管文〔2012〕118号)执行。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2013年我省选择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8个小类104个品目机具列入年度补贴范围(详见附件2),其中包括我省自选的6个品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河南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保护性耕作机械、深耕整地机械、花生收获机械和粮油烘干设备的申购需求。对水稻种植区补贴对象购置水稻插秧机尽可能应补尽补,对非水稻种植区补贴对象购置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根据补贴资金量合理控制。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获机割台分别补贴。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补贴范围。
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丘陵山区县补贴(国家统计局界定,详见附件3),其他地区发展设施农业所需的微耕机也可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农业部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机局确定。省农机局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各地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报省农机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补贴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是否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率或补贴额度由当地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资金额度超过控制额度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要优先补贴。
对每户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必须向购机农民出具实际成交价购机发票,实际成交价与产品补贴额无关。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自愿向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5)。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的申请表要在签署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意见后,及时送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2、县级农机理管部门进行补贴资格确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申请进行审核,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购机
1、选择郑州市、开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三门峡市,实行“全价购机、直补到卡”试点,其他省辖市按原操作办法执行。
2、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详见附件4-1、附件4-2)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购机。
3、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4、供货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5、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监督供货单位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试点省辖市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试点省辖市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折)”的结算方式。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办理购机补贴后2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农民开设的补贴存款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农民的补贴存款卡(折)。
4、各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市))补贴核实结果表(详见附件6)和资金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7),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
(四)非试点省辖市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非试点省辖市实行“差价购机、县级结算、兑付到企业”的结算方式。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办理购机补贴后2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生产企业账户。
4、县级应于11月1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5、各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市))补贴核实结果表(详见附件6)和资金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8),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
六、制定补贴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要指导县(市)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对本辖区农业生产需要、农机化现状、农民购买能力和购买积极性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品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措施等初步意见,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10日联合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各一式两份)备案。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水产、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
省辖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须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县(市、区)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格较低的机具(价值2000元以下)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二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四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五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等信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详见附表9);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省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省农机局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覆盖到所辖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加强对县级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县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对问题较大的县、市,省农机局要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管理部门。
进一步加大绩效考评力度,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进度数据应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2:
2013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38小类、104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类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翻转犁
1.1.3旋耕机
1.1.4耕整机(水田、旱田)
1.1.5微耕机
1.1.6田园管理机
1.1.7开沟机(器)
1.1.8深松机
1.1.9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2 种植施肥机械类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旋耕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水稻育秧秧盘
2.3 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4.5配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6食用菌生产机械
3 田间管理机械类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3 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树木修剪机
3.3.3割灌机
4 收获机械类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割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4.2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药材挖掘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青饲料收获机
4.6.2割草机
4.6.3搂草机
4.6.4捡拾压捆机
4.6.5压捆机
4.6.6编竿机
4.6.7饲草裹包机
4.6.8抓草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 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果蔬烘干机
5.5摘果机械
5.5.1花生摘果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6.1磨粉(浆)机械
6.1.1红薯制粉机
6.2茶叶加工机械
6.2.1茶叶杀青机
6.2.2茶叶揉捻机
6.2.3茶叶炒(烘)干机
6.2.4茶叶筛选机
7 排灌机械类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3其他排灌机械
7.2.1水井钻机
8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饲料粉碎机
8.1.5饲料混合机
8.1.6饲料搅拌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养殖机
8.2.3鸡笼
8.2.4送料机
8.2.5清粪机(车)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 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类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配套动力:≤60kw)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1 设施农业设备类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加温炉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2.1二氧化碳发生器
12 其它机械类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3
河南省丘陵县名单
巩义市、新密市、荥阳市、孟津县、新安县、宜阳县、伊川县、偃师市、宝丰县、郏县、舞钢市、汝州市、安阳县、禹州市、渑池县、陕县、义马市、灵宝市、方城县、镇平县、罗山县、光山县、固始县、潢川县、确山县、泌阳县
河南省山区县名单
登封市、栾川县、嵩县、汝阳县、洛宁县、鲁山县、林州市、辉县市、济源市、卢氏县、南召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桐柏县、新县、商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