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自愿向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的申请表要在签署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意见后,及时送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2、县级农机理管部门进行补贴资格确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申请进行审核,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购机
1、选择郑州市、开封市、新乡市、焦作市、济源市、三门峡市,实行“全价购机、直补到卡”试点,其他省辖市按原操作办法执行。
2、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购机。
3、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4、供货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5、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监督供货单位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试点省辖市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试点省辖市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折)”的结算方式。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办理购机补贴后2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农民开设的补贴存款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农民的补贴存款卡(折)。
4、各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市))补贴核实结果表(和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
四、非试点省辖市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非试点省辖市实行“差价购机、县级结算、兑付到企业”的结算方式。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办理购机补贴后2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生产企业账户。
4、县级应于11月1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5、各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含省直管县(市))补贴核实结果表和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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