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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5/4 14:18:59  []人次
 

 

清丰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全面做好清丰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5〕17号)的要求,结合清丰县实际,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全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规模、范围及资金安排
2015安排给我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94 万元(含深松补助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全县所有乡镇、农场(林场)范围实施。根据我县农业生产需要、农机化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农民购买能力和购买的积极性等因素,拟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收获机械类:630万(小麦收割机380万元
玉米收获机250万元)
2、动力机械类:180万
3、收获后处理机械类:100万
4、其它机械类:94万
5、农机深松整地补助资金:90万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经县农机购置补
贴领导小组研究后再进行适当调整。
当年度结余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当年度结余的累加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累加补贴标准和范围依照下年实施方案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年结余的深松作业补助资金优先用于下年深松作业补助,如有结余可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统一使用,纳入农机补贴后仍未用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国家 “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和《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2015年—2017年我县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10大类29个小类80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
根据我县实际需求情况选择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玉米收获机、捡拾压捆机(压捆机)、农用航空器、粮食烘干机等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为鼓励支持农民购买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的积极性,2015年省财政对购置农用航空器、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进行累加补贴,具体累加标准按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的规定执行。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一)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每户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最多可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金额补贴额度9万元(中央资金);为注重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最高可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额度上限45万元(中央资金)。
(二)经销企业的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应到县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程序及资金兑付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村委会证明信、种粮直补卡(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机构代码证、对公账号),自愿向县农机局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经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县农机局要求的时间及时送达县农机局补贴办公室。
2、县农机局对补贴资格进行合规性确认,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定期将补贴资格报送县财政部门,无异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局会同财政局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自主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购机,鼓励购机者与农机销售企业自主议价。
2、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3、县农机局负责将补贴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今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结算方式。
2、县农机局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1个月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对象开设的银行账户(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3、县财政局极据县农机局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对象的补贴存款卡(折)。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局至少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机局、县财政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局、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力度。要在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县财政局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全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要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及时通过清丰县电视台、清丰农机信息网、入乡镇公告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清丰县农机信息网上公布,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局、财政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局根据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市农机局。省、市农机局根据县农机局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清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清丰县财政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1
清丰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0大类29小类80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翻转犁
1.1.2旋耕机
1.1.3耕整机(水田、旱田)
1.1.4微耕机
1.1.5田园管理机
1.1.6开沟机(器)
1.1.7深松机
1.1.8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撒肥机(厩肥)
2.4.2追肥机(液肥)
2.4.3中耕追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3 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1.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1.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1.5农用航空器   (新产品)
4 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玉米收割割台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4.2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青饲料收获机
4.6.2牧草收获机
4.6.3割草机      
4.6.4搂草机    
4.6.5捡拾压捆机  
4.6.6压捆机      
4.6.7饲草裹包机  
4.6.8抓草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 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干坚果脱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果蔬烘干机     
6 排灌机械
6.1水泵
6.1.1离心泵
6.1.2潜水泵
       6.2 喷灌机械设备
6.2.1喷灌机
6.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青贮切碎机  
7.1.2铡草机      
7.1.3揉丝机      
7.1.4饲料粉碎机  
7.1.5饲料混合机  
7.1.6饲料搅拌机   
7.1.7颗粒饲料压制机 
7.2畜牧饲养机械
7.2.1孵化机  
7.2.2送料机   
7.2.3清粪机(车) 
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挤奶机 
7.3.2贮奶罐
7.3.3冷藏罐
7.4水产养殖机械
7.4.1增氧机  
7.4.2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7.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8 动力机械
8.1拖拉机
8.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8.1.2手扶拖拉机  
8.1.3履带式拖拉机
    9 设施农业设备
9.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9.1.1卷帘机  
10.其他机械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2精准农业设备
10.2.1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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